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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16年度北京市保安服务最低成本价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度北京市保安服务最低成本价标准》于2016年9月23日,经北京保安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6年度北京市保安服务最低成本价标准》是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今年国务院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在广泛开展行业调研的基础上,以本市保安行业集体协商确定的保安员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政府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线和我市保安行业最低经营成本的统计数据,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科学测算确定的。根据测算,2016年北京市保安服务最低成本价标准为3920元∕人∕月。请各会员单位在新签、续签保安服务合同(协议)时遵照执行。


附件1

最低成本价标准测算表》

编制单位:北京保安协会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计缴比例

编制说明

金额

一、单兵人工成本

(一)、单兵直接成本

基本工资

社保-养老

社保-养老

社保-医疗

社保-医疗

社保-失业

社保-失业

社保-工伤

社保-生育

(二)、单兵直接费用

其中:被服

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

残保金

福利费

高温作业费

二、计入工资总额

三、公司费用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

五、总成本合计

 

 

 

19%

8%

10%

2%3

0.8%

0.2%

0.75%

0.5%

 

 

1.5%

2%

1.7%×7086×60%

16.67

9.00

 

5%

5.60%

 

 

1

2

2

2

2

2

2

2

2

 

 

3

4

5

6

7

 

8

9

3724

3460

2100

539

227

425

88

23

6

32

21

264

80

37

49

72

17

9

2446

186

10

3920


附件2

2016年度北京市保安服务

最低成本价标准测算表》编制说明

 

1、基本工资

根据2016年度北京保安服务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确定保安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本测算表中基本工资为协议书通过的最低工资标准。

2、社保计缴基数及计缴比例

社保项目

计缴基数

公司计缴比例

个人计缴比例

养老

社平40%

 

19%

8%

医疗

社平60%

 

10%

2%+3

失业

社平40%

 

0.8%

0.2%

工伤

社平60%

 

0.75%

0%

生育

社平60%

 

0.5%

0%

   2016年6月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人社规发[2016]102号”文件,公布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本成本核算测算表据以计算2016年度应缴纳的各项社保金额。

3、教育经费

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按1.5%计算教育经费。综合考虑了保安员上岗培训费,以及保安人员上岗证等费用支出。

4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2001]第6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

5残保金

(1)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

(2)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人社规发[2016]102号”文件,公布2015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即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计算2016年度残保金计缴金额。

6福利费

按每人节日补贴共计200元预计,按12个月分摊计算。

7、高温作业费

根据2014年6月6日发“京安监发〔2014〕44号)”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内容,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6-8月每月180元预计,按12个月分摊计算,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比例按全员20%计算。

8、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社保个人负担部分、防暑降温费及福利费。

9、公司费用

按单兵人工成本的5%预计计算。

10、税项

主要税种及税率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附件3

2016年度北京市保安服务

最低成本价标准应用说明

 

1、2016年度北京市保安服务最低成本价标准是以北京市保安服务行业集体协商的保安员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政府公布的2016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本市保安行业最低经营成本测算的保安服务每月单兵费用标准。

2、各保安企业在保安经营活动中,应在最低成本价的基础上,根据每个保安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实际成本核算和服务费协商。

3、本标准未包含保安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从事劳动应得的加班工资及依法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等成本费用,也不含企业应有的经营利润;保安人员的食宿费用支付标准应由保安企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

4、本标准实施期间遇国家和本市的法规政策,特别是税收、社会保险、劳动工资、休息休假制度等直接影响经营成本的法规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本标准应及时调整。保安企业也可根据经营成本变化情况与客户协商调整保安服务费标准。

5、本标准的适用时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下年度本市保安服务最低成本价标准公布实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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